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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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入所及出所
( 103年01月07日)
第 16 條
被拘留人入、出所時送、提案人員應協助看守員警檢查被拘留人身體、保管、發還被拘留人財物及辦理其他入、出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