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入所及出所
( 103年01月07日)
第 21 條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拘留所主任外,應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
前項報告或聯繫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備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