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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入所及出所 ( 103年01月07日)
第 21 條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拘留所主任外,應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

前項報告或聯繫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備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