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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安全管理 ( 103年01月07日)
第 30 條
當天災事變在所內認為有危險或無法防避時,應將在所內被拘留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並得酌情將被拘留人暫行釋放。

前項被釋放者,於天災事變原因消滅後,由該管警察機關通知其到場繼續接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