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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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通信及接見
( 103年01月07日)
第 44 條
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受。
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