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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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通信及接見
( 103年01月07日)
第 45 條
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核准後始得接見。
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