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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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通信及接見
( 103年01月07日)
第 49 條
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錄影。接見中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加以勸告,勸告不聽者,得停止其接見。
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