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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0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警察機關為拘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拘留人,應設拘留所。

第 3 條
拘留之執行,應尊重被拘留人之基本人權,對其自由權利之拘束與限制,應以公平合理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