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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基準 ( 103年01月07日)
第 4 條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

第 5 條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第 6 條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