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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1年02月20日)
第 5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供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加害人檔案資料。

前項機關有利用第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檔案資料之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