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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102年01月16日)
第 4 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