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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102年01月16日)
第 7 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