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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112年08月15日)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