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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112年08月15日)
第 8 條
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給與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但復學、再行入學或再行參與實驗教育時,於休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前,該學期已領取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