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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111年06月23日)
第 14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