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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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111年06月23日)
第 3 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