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確定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一、申請醫療照護: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
(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二、申請安置就養: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
(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巴氏量表。
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不能申請或無人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