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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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111年06月23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
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