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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11年04月15日)
第 10 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因公受傷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二)因公失能者,應檢具因公失能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失能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因公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死亡或殉職,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三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時,服務機關、學校督察(訓導)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之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二)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失能、死亡、殉職者之慰問金: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