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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11年04月15日)
第 3 條
下列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