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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11年04月15日)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慰問金,係因第三條所定人員故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主管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