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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97年07月31日)
第 8 條
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
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
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
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