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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07月31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