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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 92年04月16日)
第 10 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