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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 92年04月16日)
第 5 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
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
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