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為四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為二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二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