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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年09月26日)
第 10 條
學(員)生受記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應通知其家長及服務單位。

學(員)生受記過以上懲處者,應由大隊長以上師長訓勉;其受記大過以上懲處者,訓導處應予諮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