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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年09月26日)
第 18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
三、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六名。
五、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異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