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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年09月26日)
第 22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
四、酒後駕車,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
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