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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年09月26日)
第 4 條
獎懲時,得審酌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八、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