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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年09月26日)
第 5 條
學(員)生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則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