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 92年01月15日)
第 3 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