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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 92年01月15日)
第 4 條
前條所稱正式生,係指配合各校學制,修滿規定學分後,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所稱特別生,係指選修各校課程,研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