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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3年11月07日)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