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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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3年11月07日)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
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