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3年11月07日)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