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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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3年11月07日)
第 13 條
補償金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已裁併者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