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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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2月19日)
第 11 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核定機關依其隸屬,中央所屬機關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