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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2月19日)
第 2 條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以下簡稱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方式及配備,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與其相當層級以上者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