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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2月19日)
第 8 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義務、請假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