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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15 條
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與標準,比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五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