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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16 條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

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