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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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17 條
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
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單位勞工保險之規定辦理。
二、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