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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18-1 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