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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4 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