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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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7 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