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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9 條
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

駐衛警察之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