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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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10 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
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
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