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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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11 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積分之審查。
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
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