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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
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二、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
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四、其他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情形。

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