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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21 條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